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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9-06 10:20:37四川省人民政府阅读量:184 我要评论


导读:《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近日正式发布,明确将强化VOCs全过程管控,要求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包装印刷网 政策法规】9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将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到2025年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及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目标。
 
  《方案》明确,到 2025年,全省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城市力争完成水泥熟料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治理,重点区域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其余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增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加快推进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淘汰。
 
  同时,《方案》明确,将强化VOCs全过程管控,开展低效失效VOCs处理设施排查整治, 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推动各市(州) 和重点工业园区的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根据《方案》,四川省拟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及重点任务推进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地区,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组织对重点城市开展监督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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