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外包装未用中文标明而赔了钱
2012-08-28 09:37:26中国包装印刷机械网整合阅读量:1260 我要评论
导读: 【ppzhan摘要】仅仅因为没有在进口产品外包装上用中文标明相关技术指标,付出了近80万元的巨额赔偿金。近日,笔者从无锡市锡山区消委会获悉,一起“误用”育苗基质造成的消费纠纷,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近日终于达成和解,销售商向41家种植农户作出赔偿,售出的660包泥炭每包补偿1200元,共计792000元。
【ppzhan摘要】仅仅因为没有在进口产品外包装上用中文标明相关技术指标,付出了近80万元的巨额赔偿金。近日,笔者从无锡市锡山区消委会获悉,一起“误用”育苗基质造成的消费纠纷,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近日终于达成和解,销售商向41家种植农户作出赔偿,售出的660包泥炭每包补偿1200元,共计792000元。
2011年12月,岳某等人向锡山区安镇镇一家公司购买了660包“维特育苗2”泥炭,后又将泥炭销售给41户种植西瓜、甜瓜的农户作为育苗基质。谁知才过了不到一个月,农户们培育的秧苗就出现了泛黄、枯萎等现象。农户们都感到纳闷,因为使用方法、购买的泥炭都跟往年一样。
后来,有细心人员发现了不同:去年所用的肥料是3号泥炭,而今年换成了2号泥炭,由于泥炭的外包装跟往年相同,大家也没有仔细查看,再加上泥炭是进口商品,包装上全是外文标识,农户根本读不懂。育苗大范围出现问题,给农户们带来了很大损失,他们遂找到出售泥炭的无锡市区一家公司要求赔偿,但双方协商未果。
今年1月,受损农户派出岳某等3人为代表,向相关部门投诉,政府责令*、消委会等部门共同处理此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三项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配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而出售泥炭的公司没有在售出的泥炭外包装上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规定。正是因为该公司有告知消费者商品质量、性能的义务,却未能认真履行,才导致农户使用肥料不当,从而造成巨大损失。经多方协商,销售方近日与农户代表签订了调解协议书,41户农户的损失终于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此外,关于食品外包装应遵循的标准,国家也发布了几条。早在去年5月13日的时候,*就公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这些新规定晚的也从今年4月20日正式实施,明确要求像月饼这样的食品,一定要在外包装上标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2011年12月,岳某等人向锡山区安镇镇一家公司购买了660包“维特育苗2”泥炭,后又将泥炭销售给41户种植西瓜、甜瓜的农户作为育苗基质。谁知才过了不到一个月,农户们培育的秧苗就出现了泛黄、枯萎等现象。农户们都感到纳闷,因为使用方法、购买的泥炭都跟往年一样。
后来,有细心人员发现了不同:去年所用的肥料是3号泥炭,而今年换成了2号泥炭,由于泥炭的外包装跟往年相同,大家也没有仔细查看,再加上泥炭是进口商品,包装上全是外文标识,农户根本读不懂。育苗大范围出现问题,给农户们带来了很大损失,他们遂找到出售泥炭的无锡市区一家公司要求赔偿,但双方协商未果。
今年1月,受损农户派出岳某等3人为代表,向相关部门投诉,政府责令*、消委会等部门共同处理此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三项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配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而出售泥炭的公司没有在售出的泥炭外包装上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规定。正是因为该公司有告知消费者商品质量、性能的义务,却未能认真履行,才导致农户使用肥料不当,从而造成巨大损失。经多方协商,销售方近日与农户代表签订了调解协议书,41户农户的损失终于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此外,关于食品外包装应遵循的标准,国家也发布了几条。早在去年5月13日的时候,*就公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这些新规定晚的也从今年4月20日正式实施,明确要求像月饼这样的食品,一定要在外包装上标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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